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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思政

吉林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发布日期:2019-10-25 发布人: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以及《吉林大学章程》等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制定。

第二条 本规范是吉林大学教师必须遵循的师德基本行为准则,是对教师政治思想、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所述教师是指与学校建立聘用关系,在各类教师岗位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研究生指导和 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第五条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

第六条 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热爱吉林大学,继承和发扬吉大精神,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校训、使命和愿景,认同学校文化,关心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积极维护学校声誉和形象。

第七条 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第八条 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努力成为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创新思维的引路人、 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第九条 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 范教育感染学生。

第十条 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弘扬科学精神,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

第十一条 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

第十二条 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十三条 积极奉献社会。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履行社会责任,引领社会风尚,贡献聪明才智,树 立正确义利观。

 

第三章 失范行为

 

第十四条 思想道德方面的失范行为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 良俗;

(四)违反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原则,利用宗教进行妨碍 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五)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任何形式的猥亵、 性骚扰行为。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方面的失范行为包括:

(一)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二)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课堂、论坛、讲 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 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三)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第十六条 从业纪律方面的失范行为包括:

(一)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 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二)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 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三)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 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方面的失范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 资源和学术影响;

(二)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 议意见;

(三)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 技计划、社科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

(四)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社科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第十八条 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问责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校院两级师德建设机构,负责师德建设工作。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取消相应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 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查处的师德失范行为在规定范围 内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聘用的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 除按照专门管理规定或办法执行外,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