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在购买和使用实验消耗材料过程中的管理行为,加强对实验消耗材料经费的管理,保证实验消耗材料的采购为购买所需,并在科学实验过程中物尽其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实验消耗材料(以下简称“耗材”)是指,在科学实验中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和在使用中易损坏的器皿器件等,包括: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燃料、气体、试剂、化学药品等消耗材料和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易耗品。
第三条 本科实验教学耗材经费由学校预算资金统筹安排,按预定分配额度直接全额拨付至各教学单位相应的经费卡上,学院按定额包干使用;研究生教学用耗材经费直接下达给研究生指导教师;科研用耗材经费从各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四条 各学院本科实验教学耗材经费定额的核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生人数、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课特点确定生均标准,根据学院间交叉授课和特殊需求确定补偿额度。此经费不得用于与本科实验教学无关的开支。
第五条 根据“学校监督,学院管理,按需采购,节约使用”的指导原则,各学院和实验室要设置专人负责实验消耗材料的购置、验收、保管、领用、安全、处置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根据本科实验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制定本单位实验耗材的年度需求计划。根据计划购置所需物品,要做到采购及时,保证供应,物符所值。
第七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要建立严格的实验消耗材料管理责任制,对耗材管理各环节要做到严肃认真,责任清晰。按年度自行建立“实验耗材使用账”,账本保存期至少五年,以备学校有关部门检查。账目及时记载,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物相符,领用手续完备,进出物品清楚。
第八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负责采购的人员在购置物品时,应进行初步审验;货到后,应有不少于三名相关人员参加的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验收单据上签字。
第九条 在两个以上学院存在大量共同需求时,在各单位经费指标范围内,可以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组织相关学院,以批量竞价方式,取得某些实验消耗材料购置的优惠价格。
第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加强对各教学单位实验教学消耗材料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督查的主要内容是管理组织、购置计划、耗材账目、领用手续和安全保管等事项。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原则上不设实验耗材库房,坚决杜绝危险化学品等在实验室内大量堆积存放。如果确有需求,以学院为单位建立小型耗材库,应做到科学规范管理,物品定位有序存放,便于收发和检查。
第十二条 各学院日常的采购计划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购置,报销凭单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在经费使用上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财经制度。
第十三条 毒麻、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学校《吉林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校实字[2012]0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低值易耗品,使用单位要单独建立明细帐,学院和实验室设专人管理。办理丢失、损坏、报废、销帐等手续时,须有主管院长或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办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本科教学实验消耗材料经费管理部门,负责经费分配方案的制定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